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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哭晕!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受益最大的是谁?你猜不到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接纳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凭据该条款的划定,意味着中国首部《民法典》,以执法的形式明确克制物业公司接纳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而在以往,在执法没有明文划定的划定的情况下,经常有物业公司就接纳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那么,基本没有民法典的划定,物业公司就能接纳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吗?看看以往的司法看法吧:那么谁又是本次《民法典》第944条划定的最大收益者呢?业主?物业公司?还是其他,保证你想不到(文章最后有谜底)司法看法1.物业公司能否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基于小区公共利益掩护的思量,物业公司亦不得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
物业服务条约与供水供电条约是两个独立的条约,涉及差别的条约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条约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凭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根据约定供水、供电。
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凭据双务条约推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推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推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条约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用度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
在条约法上,这属于涉他条约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由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而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纵然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取代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用度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用度,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获得授权的规模是有限制的。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韩延斌、王林清著,人民法院出书社2014年版)2.物业公司、供水(电)企业与业主间的执法关系小区业主,即修建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共用部门往往接纳委托治理的方式举行治理。所谓委托治理,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将治理业务归纳综合地委托治理公司或第三人加以治理,此时区分所有权人与治理人之间属于一种委任关系,而且相互间通常有一委任契约存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即存在委托条约关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条约对小区举行物业服务并负担一定的治理职能,业主则应缴付相应的物业治理用度并遵守治理规约的约定。
日常生活中,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用水人、用电人)之间存在供水、供电条约关系。我国《条约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划定,供用电条约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条约。
在供水、供电条约中,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地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如果用水用电人不推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推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条约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划定,用电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实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根据国家划定的法式中止供电。
(摘自《审判监视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3辑)》,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视庭编,人民法院出书社2013年版)3.停水停电条款的效力通过上文的分析可见,物业公司、供水(电)企业与业主间划分存在物业服务条约关系和供水、供电条约关系,两种执法关系是独立的。《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元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用度。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用度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分外用度。
这一划定明确了供水(电)企业与业主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公司、业主以及供水(电)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物业公司使用其便利条件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凭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划定》与业主(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服务协议,是推行其物业服务条约义务的体现,但其在协议中约定业主违反装修划定的将给予停水停电处置惩罚,则逾越了条约的相对性。
因为供水供电的主体是供水供电企业,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只有在业主逾期不交付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企业才有权对业主接纳停水停电措施,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本协议中的约定不仅损害了业主对衡宇的所有权,也损害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认定无效,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业主损害的,应当负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摘自《审判监视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3辑)》,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视庭编,人民法院出书社2013年版)很显然,即便民法典没有划定,物业公司亦不能以停水、停电来催收物业费,可是,在涉及到相关诉讼时,由于没有详细的执法法例划定,讯断物业公司败诉时需要法官深刻的法理分析,突然发现,原来《民法典》划定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受益最大的不是业主,而是法官!以后写讯断书简朴多了...泉源:执法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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